第二十五届中国北京国际科技产业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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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6月起实施
2017年05月06日    来源:劳动报

进一步明确了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自主权、科研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等内容,确立了既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成果转化收益奖励指导规则,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明确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

转化自主权一直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科技成果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

根据规定,转化自主权主要体现在成果处置和奖励实施两个方面:一是,成果完成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二是,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案并自主实施。

《条例》还着眼于发挥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支持企业加大成果转化经费投入。“众所周知,新药研发项目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特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成果转移转化处关树宏告诉记者,此次转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将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完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

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让从事成果转化的主体获得合理回报,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条例》确立了“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标准由职工代表大会予以规定,或者由单位与个人予以约定。成果转化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完成、转化成果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要求执行。

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进行规定或约定的标准,条例也作出了指引。允许高校院所在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情形中,从转让、许可净收入,或者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在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情形中,允许在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

“之前的若干规定中均未对净收入/收益给予明确定义,使得不同单位对净收入/收益的理解不一,导致无法合理计算和扣除研发成本等问题,影响了政策红利落地。”关树宏告诉记者。

高校可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在高等院校建立专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是美国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之一。为进一步推动高校院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条例》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服务。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处处长、技术转移中心主任张大伟说:“过去,高校想把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变成钱,但有关制度又不允许高校直接参与经营行为。资产公司可以经营,但该公司又不是拥有该项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人。这条规定,强有力破解了这个一直存在的矛盾。”